美满小说网
美满小说网 > 律师本色 > 第73节
字体:      护眼 关灯

第73节

 

后来所里的律师在吴小清的鼓动下,找到顾清平要“清君侧”,顾主任在内忧(家里母老虎天天闹事)外困(所里律师集体抗议)之下,解雇了小前台,当然占了人家的便宜,补偿总要给些的,好在顾主任善于钻营,这几年手里搞了些钱,小金库满满的,要不然这事还真不好办。

除此以外,为了保持律所的律师人数,顾清平还限制律师的流动,以各种滚刀肉的手段拖延或者阻碍律师转所。凡是从公平律师事务所走的律师没有一个说顾清平好的。

方轶听着王德友的讲述,心中一阵唏嘘,他本以为只有正义律师事务所是“庙小妖风大,池小王八多”,可没想到这浓眉大眼,在县里首屈一指的公平律师事务所也这么的不堪。

“谢谢您,王律师。”方轶点了点头,笑道:“这顿饭我请您。”

“怎么能让您请呢,我来。我现在市里做工薪律师,算是半个地主,这顿饭理应我请。”王德友是个实在人,见方轶起身要去付账,立刻一把抓住他说道。

见王德友如此认真,方轶不好驳他的面子,便又坐了回去。

“王律师,咱们别‘您’‘您’的了,太客气,显得生疏,一回生二回熟,都别这么客气了。我加你微信,以后有什么事也好交流。”方轶说着拿出手机加了王德友好友。

“方律师,你这次来市里是办案子?”王德友吃饱后,放下碗筷问道。

“嗯,接了个二审的刑事案子,下午要去法院调卷。”方轶看了看时间说道,然后抽出一根烟递给了王德友。

“你下午有事,我就不耽误你了。日后有需要我帮忙的,尽管说。”王德友接过香烟道。

“没问题。下次来市里我请你吃饭。”方轶笑道。

袁伟诈骗的案子开庭了。方轶早上来到市里,中院安排的开庭时间是早上十点。

在审判长宣读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权利的时候,坐在辩护席上的方轶向对面看去,两位检察员是市中院派来的,一男一女,男检察员坐在首位,女检察员次之。

男检察员长得很有特点,一头卷发(应该是自来卷),大鼻子高鼻梁,脸上棱角分明,大眼睛囧囧有神,有点电视明星的味道。

相比之下女检察员就显得逊色多了,长得很普通,普通到扔到人堆里就再也找不到的地步。

合议庭的三位法官都是男法官,左右两边的两位年轻法官坐在那里,很老实,眼神中露出一丝漫不经心。

中间的审判长是一位五十多岁的老法官,花白的寸头,一双眼睛很深邃,仿佛能将人看透一般。

袁伟的父亲袁长征和母亲杨静等十余人坐在旁听席上,等待着正式开庭。几名法警把门的把门,看人的看人,一双双眼睛不断的看着法庭内的情况。

见到袁伟被押进法庭,他母亲杨静立刻激动起来,双眼泪流不断,要不是袁长征抱着她的双肩,恐怕她早就跑过去了。

袁长征看向方轶,向他点了点头,现在他把全部希望都寄托在了方轶的辩护上。

……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审判人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审判长道。

审判长话音落下,坐在左边的年轻法官开始宣读一审刑事判决书,待他宣读完毕后,审判长道:“下面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

男检察员拿起抗诉书道:“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抗诉意见如下,请法庭提起注意:

县人民法院以冀222刑初字(2013)1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袁伟涉嫌诈骗案一案,判决被告人袁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3年6月10日将判决书送达我院。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量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量刑不当。

被告人袁伟诈骗数额巨大,庭审后部分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应当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在被告人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袁伟减轻处罚明显不当。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只是对刑事诉讼相关程序进行解释,一审法院根据该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直接减轻处罚错误。减轻处罚也没有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完毕!”男检察员说完看向法官。

“被上诉人袁伟,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道。

“我同意一审判决。”袁伟说出的话有气无力,让人听起来没什么底气的感觉。

“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道。

……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检察员和辩护人、被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

“没有新证据提交。”双方道。

这个案子检察院和方轶都对案件的事实没有什么疑问,被上诉人袁伟对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双方的争议点在量刑和法律适用上。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先请上诉人发言。”审判长面无表情的说道。

方轶看了一眼对面的检察员,重头戏就要开场了,现在才是本案的关键。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我们认为,袁伟构成诈骗罪,虽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是仅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款项,并获得谅解,该等行为属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况,被上诉人袁伟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只是对刑事诉讼相关程序进行解释,不能根据该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直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如要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发言完毕。”男检察员道。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被上诉人袁伟可以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同意一审判决。”袁伟毕竟没经历过这样的事,被押上法庭时头脑中一片空白。

“现在由被上诉人袁伟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一审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妥当。理由如下:

被上诉人袁伟通过近亲属与被害人达成退赔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上述条款只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的处理,并且明确要求必须即时履行。因此,我们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与被害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虽然未即时履行,但并不妨碍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即可以适用上述解释的第五百零五条。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

『点此报错』『加入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