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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节

 

坏消息是在法律实践中,同一个地区的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和对应的中院之间,一般对待同一个法律问题的态度是相同的或者说相类似。

眼下一审法院的量刑态度,极有可能代表了当地的法院的态度。如果是这样的话,基本上这个案子二审就没什么改判的希望了。

方轶的眉头慢慢的皱了起来,突然右手食指和中指传来一阵灼痛,他急忙甩了甩手,已经燃烧到了烟屁的红梅香烟被扔到了地上。

方轶起身,用脚尖踩灭了烟头,叹了口气,只能赌一把了。当然还得看当事人愿不愿。

在方轶看来,《刑法》(2015版)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刑法在制定过程中出现的语言表述不严谨问题(这么重要的法律实在是不应该),所有的法律都是人制定的,限于制定者的语言能力所限(估计是外语老师教的),难免会出现些或大或小的语言表述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却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难题,最高院和最高检只能一个补丁接一个补丁的补过去。

(《刑法》(2020年修正)将挪用资金罪量刑的表述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次修正后,有效的避免了本案中针对“数额较大”各地法院理解不一致的问题,有利于统一裁判口径,但本案发生时挪用资金罪的法条尚未进行上述修改)

赌一把!

次日,云振兴来到了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他听完方轶的分析后,也犹豫了起来。

“方律师,按照您的意思,我儿子的案子二审是不是希望不大?”云振兴问道,他的眼神中充满了焦虑。

“不能说一点希望都没有,对于一些有争议的法条,各地法院本就理解不一,裁判的结果也不尽相同,我刚才所说只是推测,是最坏的结果。”方轶道。

“那您有几成把握?”云振兴沉默片刻问道。

“五五分,这种事只能赌一把,如果二审法院对挪用资金罪的理解跟我的理解一致,或者我说服了二审法院的合议庭法官,二审肯定会改判,云齐的刑期肯定会在三年以下。

现在他已经被羁押了四个多月,再加上审判和出判决的时间,我准备建议法院判处他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如果成功,用不了多久云齐就能出来了。”方轶道。

“嗯,如果这个案子委托给您,律师费……”云振兴不是优柔寡断的人,沉思片刻后便做出了决定,赌一把!

“律师费五万元,之前您已经给了一万,再交四万就行。另外差旅费需要单算,可以包干,也可以实报实销。”方轶道。

“好,我同意。差旅费包干吧,您跑来跑去的也挺辛苦的,我给您三千元差旅费。如果我儿子的刑期能减下来,我会再给您一个大红包,绝对不让您吃亏。”云振兴斩钉截铁道。

周颖的效率还是很高的,半个小时后签完委托手续,支付了律师费后,云振兴离开了律所。

云齐的案子很快开庭了,在开庭前,方轶又去了一趟看守所会见云齐,将自己的辩护方案告诉了他,既然已经提起了上诉,律师费也已经缴纳了,他只能跟着方轶的节奏走,赌一把了!

开庭当天,方轶趁着审判长走前面程序的功夫,移动视线扫过旁听席,看到了云振兴,在他身旁坐着十来个人,都抻着脖子,支棱着耳朵听着,看起来像是云家的亲戚朋友。

当合议庭的法官宣读完一审判决书,上诉人云齐读完上诉状后,审判长道:“请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针对上诉人云齐挪用资金十五万元未退还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数额较大不退还”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应使用挪用资金罪的第二刑档,即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选择量刑,是对挪用资金罪数额标准的误读。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云齐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小,达不到适用第二刑档的条件,应适用第一刑挡,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请法院依法改判。完毕!”方轶道。

“上诉人云齐,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我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量刑有异议,我觉得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云齐道。

“下面由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道。

云齐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任何异议,之所以审判长让检察员发问,是为了走程序,程序正义是诉讼过程的正义,实体正义是诉讼结果的正义,两者都不可或缺。

为首的男检察员手里拿着一审时县检察员提交的证据材料,围绕着案件的事实进行了提问,其实大家都知道,检察员不过是再确认下案件事实,走个程序,云齐很配合。

轮到方轶发问时,更简单,捡有利于上诉人云齐的问题,问了两个,便结束了发问。案件的争议焦点不再事实上,而在于法律的适用上,因此方轶不想在事实上耽误时间。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和上诉人有没有新证据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新证据!”三方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首先由上诉人云齐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罪名,但是我认为一审法院判我三年有期徒刑过重……,最后我恳请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进行改判。”云齐啰里啰嗦的说了一顿。

“上诉人云齐的辩护人进行发言。”审判长沉着脸道。

“好的,审判长。”

说完,方轶酝酿了下,接着说道:“辩护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标准为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

根据上述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即“挪用公款不退还”的法定刑升格(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标准为一百万元。

挪用公款罪相较于挪用资金罪而言是重罪,根据上述解释之规定,重罪法定刑升格数额标准为一百万元,作为轻罪的挪用资金罪法定刑升格数额标准却只有十万元,这显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无法做到罚当其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立法本意,并参照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数额标准,应为二百万元以上。

本案中,上诉人云齐挪用村委会的资金总额为十五万元,不符合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数额标准,仅符合“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标准,故对上诉人云齐的挪用资金行为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云齐的挪用资金行为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请法院依法改判。辩护人建议对上诉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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