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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节

 

证据,虚假诉讼的事。

县公安局侦查完毕后,将案卷移送县检察院,县检察院经审查起诉后,以被告人魏三儿犯信用卡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赵云犯妨害作证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方律师,我觉得我不构成妨害作证罪,构成伪造证据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是错误的。

您看,我和魏三儿串通伪造借款协议,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导致法院做出错误裁决,我们二人均为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我们的行为属于相互帮助伪造证据,应该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共同犯罪。我怎么会构成妨害作证罪呢?”赵云认为自己说的头头是道,有理有据。

方轶心中明白他为什么这么说,有两种可能:一是因为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妨害作证罪相比较,妨害作证罪属于重罪,赵云不希望被认定为重罪;二是赵云没搞明白两个罪名之间的区别,完全是自以为是。

方轶擅长刑事案件,自然不会陪他玩掩耳盗铃的游戏。如果赵云真的不清楚两个罪名之间的区别,方轶不介意趁这次机会给他普普法。

“这两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不好区分,但是两个罪名还是有明显区别的。我个人认为,区分妨害作证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关键在于你是否从虚假诉讼中直接获取利益。”方轶道。

“这……怎么解释?”赵云疑惑的看向方轶。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妨害作证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所保护的客体都是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行为人主观上都是故意。但是两罪的犯罪主体和客观不同:

一、犯罪主体不同

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可以是诉讼当事人(原告、被告等),也可以是其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当事人的亲属或者受当事人亲属指使的人(这个范围比较广)。

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体通常来说是诉讼当事人以外的人,不一定会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是受诉讼一方当事人指使的另一方当事人。

而‘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所谓‘帮助’,主要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出谋划策,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

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过程中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形:

一种是一方当事人通过指使他人伪造证据的方式,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诉讼一方当事人所实施的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而帮助其伪造证据的人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以外的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这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实施指使对方作伪证或者帮助对方伪造证据的行为,可能会出现指使他人作伪证中的“他人”与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重合的情形。

根据《刑法》关于帮助伪造证据罪的规定,该罪的行为人只能是帮助当事人实现非法利益的人,而不能是为自己直接从案件的裁判结果中获利而实施行为的人。

当然,请人帮忙伪造证据,给与对方一定的报酬或者其他利益,这种情况不能算是从案件中直接获利,而是帮助当事人获取利益,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体特征。

回到你的案子,刚才你也说了,正常情况下你的债权很难实现,但是为了实现债权,并且多分配债权,你与魏三儿合谋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参与了房屋拍卖价值的分配。

因此,你在虚假诉讼中是利益追求者。而魏三儿在诉讼中不能直接获得利益,而是为了配合你实现债权伪造的证据。

所以我认为,你属于非法利益的追求者和获得者,符合妨害作证罪的主体特征,而魏三儿只是帮助你实现债权,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体特征。”方轶说完看向赵云。

“那……那你说的客体呢?”赵云一脸似懂非懂、将信将疑的表情,心凉了半截。

“二、犯罪客观不同

妨害作证罪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阻止证人作证;二是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是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证据的范围比较广,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帮助行为可以是合伙一起伪造,也可以是单独一人伪造,然后再提供给当事人使用。

在虚假诉讼过程中,妨害作证罪的客观表现主要是指使他人作伪证,有时是指使他人作虚伪证言;有时是指使他人伪造虚假证据和提供给法院,并提供虚假的证言。因此,指使他人伪造证据与指使他人作虚假证言往往会同时发生,二者都属于《刑法》规定的“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方式。

而在虚假诉讼过程中,帮助伪造证据罪,其客观表现是受指使帮助当事人伪造其他人的虚假证言等证据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你指使魏三儿伪造欠条并向法院提供虚假陈述的行为都属于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符合妨害作证罪的客观特征。

与此同时,你还有为自己利益参与伪造证据的行为,但这一行为是你指使魏三儿向法院作伪证的手段,已经被妨害作证罪所吸收,所以我认为你构成妨害作证罪。

魏三儿受你指使伪造借条的行为,属于帮助你伪造证据,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客观特征,但魏三儿向法院提供虚假陈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方轶说到此处,赵云突然打断了他的话:“为什么我构成犯罪,他向法院虚假陈述反而不够成犯罪?凭什么?”

在赵云的看来,大家是一根绳上的两蚂蚱,我赵云犯罪,你魏三儿也别想躲,有苦大家一起受才公平,他心里才感觉平衡。

方轶看了他一眼,对他心中所想已然明白了七八分:“我刚才说的不构成犯罪,仅是评价魏三儿当庭作伪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不是评价他帮你伪造证据的行为。我是把他的行为分开来看。

《刑法》有明确规定,仅在刑事诉讼中作伪证才构成伪证罪。他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做的伪证,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会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魏三儿配合和帮助你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获取利益,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体特征,而且也存在帮助你伪造证据的行为,除此以外,他还采用消失的方式逃避信用卡催收,因此,他大概率会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哦,是这样啊!”听方轶这么一说,赵云心里舒坦了很多。

但是对于方轶所说的理论性比较强的内容,赵云还是一塌糊涂。作为一名理想不多、专业能力有限、又不思进取的法律工作者,他平时接触的都是些家长里短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他根本连看都不看,再加上这些年他一门心思的捞偏门,没把心思放在业务上,业务基本上都荒废了,自然听不进那么多刑法理论。

方轶算是看出来了,自己高估了赵云的专业能力,刚才自己费了这么多口舌,整个一对牛弹琴,还不如直接告诉他可能构成什么罪来的实在。

可是人家既然这么问了,提供法律咨询又是自己的义务,不说明白了方轶心里总感觉别扭,让他糊弄人,他心里又过意不去,所以……对牛弹琴总比不说强,至少自己心里舒畅。至于对方能听懂多少,那就看他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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