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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节

 

学时就开始倒腾贴画、贺卡之类的小商品,兜里零食不断。那时候我真羡慕他。

今年六月份的时候,我听说他因为妨害作证罪被抓了,后来他家里人给他请了京城的律师,结果我那兄弟被判了一年半,我兄弟不服,准备上诉。我想请您给把把关,看看这案子二审有没有希望翻案。”说完,孟总拿起茶杯押了一口茶。

“具体是什么原因,您清楚吗?”方轶问道。

“之前我了解过,也问过他的律师,其实是我那兄弟太贪心了,五年前,有家广告公司找他借了一笔资金周转,一共一百万,他收人家月息三分(单利),一年下来就是一百三十六万……”孟总端起茶杯,边品茶边道。

人算不如天算

五年前,本地红太阳广告公司的李总因为急需资金周转,向孟总的兄弟王亮借了一百万元,双方约定月息(单利)三分,借款期限十二个月,本息一共一百三十六万元。

借款协议上写的是:“红太阳广告公司今借到王亮现金壹佰叁拾陆万元整,用于公司经营周转,借款期限十二个月,从借款实际发生之日起算,该款项十二个月内归还不计利息。借款人红太阳广告公司,连带责任担保人李长顺”。

此后,红太阳广告公司的李长顺按期归还了全部借款本息,但是他忘了向王亮要借条。

去年年初的时候,王亮在收拾保险柜时发现了红太阳广告公司的借款协议原件,于是他脑瓜一转便拿着借款协议去了法院,起诉了红太阳广告公司和李长顺,要求红太阳广告公司归还借款一百三十六万元及延迟还款的利息,李长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后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红太阳广告公司自然不认可王亮的诉求,答辩称已归还全部借款,而且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同意调解。

随后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以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王亮的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书后王亮咨询了律师,律师称如果有证人能够证明在借款到期之日起的两年内他曾找过红太阳公司或者李长顺索要过借款(之前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民法典》颁布后,诉讼时效是三年),就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如此往复,诉讼时效就没问题了。

后来,在付咨询费时,律师见王亮出手大方,又特意提醒了他一句,最好跟着他去催款的人跟他没有直系亲属关系,也没有利害关系。

王亮咨询明白后,贼心不死,向中院提起了上诉。在此期间,他找了两个朋友牛天来和赵鹏给他作证,证明他们曾跟着王亮多次到红太阳广告公司找李长顺催债,并出具了虚假证词。

二审庭审时,他的两个朋友牛天来和赵鹏果然“不负重托”,分别出庭作证,说的严丝合缝。

当时二审开庭时,红太阳广告公司的李长顺被气得说不出话来,王亮坐在上诉人席上得意洋洋。

后来经法官调解,最终红太阳广告公司同意支付王亮肆万元了结此案,法院于当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事情到此就应该结束了,但是人算不如天算,王亮拿到李长顺转来的肆万元后不到三个月,又收到了公安部门的传唤。

原来他朋友牛天来因参与开设赌场被警方抓获,在审讯中为了立功减刑,他把王亮虚假诉讼的事说了出来。警方没想到还有意外收获,立时对王亮进行了传唤。

面对牛天来的指证,王亮只好如实供述,坦白了自己伙同牛天来和赵鹏虚假诉讼的事。此后案件被转到了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将案卷移送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王亮指使他人作伪证,侵犯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赵鹏受王亮指使,帮助其在法庭上提供虚假证言,侵犯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牛天来因涉及开设赌场一案,所以另案处理。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亮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赵鹏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王亮和赵鹏均不服,准备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有误为由提出上诉。孟总和王亮关系不错,赵鹏是孟总在本地分公司的负责人,所以他想拉他们一把,找律师咨询下,看看有没有机会翻案。

“您说的案情,跟我之前做的一个案子非常相似。

当然我没有见到案卷也没有会见被告人,如果您所说非虚,您朋友王亮基本上翻案的机会很小,他指使他人作伪证,而且有牛天来的供述和二审民事调解协议书在,我个人觉得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上没有什么问题,量刑上也没有大问题,而且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所以这案子大概率会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当然不排除现在为王亮提供辩护的律师水平比我高,更了解案情,说不定能找到突破口。”方轶道。

“那赵鹏呢?他只是在法庭上做了个证,什么好处都没捞到,也要被判一年?他的证词能当犯罪证据吗?

律师跟我说,赵鹏在民事诉讼中当庭所作的证言不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而且他的行为也尚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以不应该被认定为帮助伪造证据罪。”孟总道。

他的想法很简单,两个人,不管是哪一个,能捞出一个是一个。

“我认为,赵鹏在民事诉讼中当庭故意作伪证,严重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并造成红太阳广告公司遭受实际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比较大,赵鹏确实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方轶想了想道。

“嗯,后来我咨询了个当律师的大学同学,他跟我说帮助伪造证据罪中,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证据,应当限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与视听资料等。他说必须得是‘物体化’的证据,非物体化的证据不属于本罪的证据范畴。

方律师,你别笑话我哈,我理解他说的物体化是必须得有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口说无凭,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

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孟总一脸认真的看着方轶道。

方轶一笑,心道:您这是变相让我评论同行的观点啊,这不是拉仇恨吗?得罪人的活儿我可不干。再说了,我有什么资格评论人家的观点,我又不是整天乱汪汪的“专家”。但是人家这么问了,不评论,但可以释明自己的观点。

有点傻乎乎的可爱

“理论界确实有这样的观点,此前我也见有些法学教授这么提过。我说说我的看法,不一定对,仅供您参考。

我认为,民事案件中的证人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理由是:

一、证人证言属于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类型,在民事案件对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效力高于其出具的纸面证人证言,所以证人当庭所作虚假陈述对法官判断证据及认定事实的影响一般来说要高于证人出具的纸面证言,因此帮助伪造物体化的证人证言有可能成立犯罪,这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二、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是由法庭记录在案的,在庭审记录中有明确的记载,而且庭审录音录像也会清晰的体现证人的作证过程,被录音录像和庭审记录后证人当庭所作证言也就转化成为了物体化的证人证言。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会对物体化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当庭所作证言与物体化的证人证言在本质上并无区别。

根据您刚才所说,赵鹏受当事人王亮的指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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